8月5日到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来自各级检察机关和学术界的百余名实务和理论工作者齐聚宁夏银川,探讨如何通过完善证据制度来预防刑事错案。
何家弘副会长指出,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错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这一近似残酷的回答或许会令不少人失望,但何家弘给出了原因:“因为案件事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都是无法亲历、无法直接感知的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犹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海市蜃楼一般;因为司法人员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而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
“不仅恶劣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会办错案,优秀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也会办错案。”何家弘进一步指出:“我们承认这一点,绝不是为那些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开脱,而是要人们正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必然性,并认真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和发生的规律,以便把错案的发生率下压到最低水平。”
“错判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使当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甚至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国家政府的信念。”何家弘指出:在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出现错案在所难免,但关键是我们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
戴玉忠副会长指出,预防冤错案件,刑事诉讼法当有所作为。修改刑事诉讼法早在2003年就已写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进行;而今,这一法律案的修改已经是本届人大立法的重要内容,其中证据制度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全国人大机关已经委托有关实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附有时间限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提出相关调研报告。如果不出意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明年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从而推动刑事错案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