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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副会长参加“经济性司法措施的规范与监督”高层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9-08-21 23:00:00

     检察日报、人民检察杂志、中国南车集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于2009年8月7日上午9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举办主题为“经济性司法措施的规范与监督”的高层研讨会,樊崇义副会长应邀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中心是如何规范司法机关实施经济性司法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这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之一,也是当前司法机关 “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应有之义。

    樊崇义说:我们诉讼当中的涉案的财产问题,特别是被害一方的保护问题,还有被告人所在单位,你把头抓起来了,还有很多工人怎么办,生产问题。把工厂给封了,经济给卡住了,生产还要不要生产,一切生产终止了,银行也不给贷款了。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来做,各位都提到了一个经济成本和诉讼成本的效益的计算问题,我不是搞经济学的,我觉得这个词非常新鲜,非常好,是要考虑考虑这个问题,这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非常困惑的问题。所以主办方拿出这样一个思路,拿出这样一个主题,我认为是非常好的一个命题。而且一定是要着手下决心解决好的问题,解决不好,我们的三保,我们的经济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我是抱着这样的一个兴趣参加这个会议的。我也做了一些准备,我是从诉讼的角度考虑了几个问题,提供给大家来讨论。最近的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当中就这个主题有一条规定,列为60个专题,现在正在调查研究。什么题目呢?就是要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符,提请检察机关或者是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当事人不服要建立一个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我认为中央的这一改革意见就是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执法两个方面,在这个问题上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而作出的改革决定,是有针对性的。中央司法提出改革,机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的题目来解决。我们刑诉法的修改也把它列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2003年就提出来了要解决这个问题。

    诉讼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收益均衡问题,这个问题我不懂,但是对于在诉讼当中如何实现均衡这是经济学方面的问题,是要我们两个方面的人才来进行研究的,我们在这方面是外行,但是在诉讼当中就当事人的物权保护问题,物权保障问题,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问题,在立法上的保护,我想从利益和权利这个角度,法律的角度谈这么几点看法。

    第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诉讼理念上还存在着严重的缺失,长期以来我们是政治第一,经济第二,当事人的物权保护提不到议事日程上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重打击,轻保护;重政治效果,轻经济效果。特别是我们在诉讼的追求上,我认为不仅是经济成本,我也走过很多地方,甚至提出家破人亡的口号的理念,为了打击犯罪不惜一切代价,这种理念还相当有市场,从理念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从诉讼的目的上要认真的在社会法治理念上端正起来,这样我们才好搞经济性司法措施的问题,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第二,关于诉讼当中的诉查、扣押、冻结、查处,凡是涉及到物权型强制措施问题,我国的刑诉法还没有建构一种完整的诉讼机制,无论是立法规定也好,或者是执行的机制也好,我们基本上还是行政手段,是行政管理,没有采取诉讼手段,一句话,我想在座的各位有很多搞诉讼法的,恰恰我们的诉讼法典凡是涉及到这些措施的时候,你查一查公安机关的具体执行诉讼法的规定,都是一句话,由办案人员把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负责人提出就可以实施了。我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的主管领导一批准就完了,没有制约机制,更没有监督机制。

    同志们可以看一看,公安机关在执行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当中的262条就是这么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搜查也好,冻结也好,没收也好,就解决问题了。这里头不仅没有一个诉讼的批准机制,更没有当事人不服的申诉和救济措施,更谈不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这就是我国现在有关涉案财产,司法性措施当前的一个重大的缺憾。我们实际上就是讲这些问题和我国的宪法物权保护原则是相冲突的,是相矛盾的。所以我们刑诉法的修改把这个问题一并列为一个重大的课题,关于涉案财务的强制措施问题、执行问题、保管问题、移送问题。可以深入的了解一下当前处理过的案件因为涉及到本案财产问题,被害人的保护问题,被害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上诉告状的数字太多了,占了相当的比例。有一个人贪污了60万,到最后判决没有这个事了,因为会计返还了,这60万找谁不知道了,人家拿着这个条子来北京告状,一想当初有扣押的条子。甚至判了以后有一些诈骗案件被害人罚错了,罚错了以后如何追回来,说明我们罚款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这一次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应该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主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问题也作为一个主改,来进行改革。所以我们这次会议的意义就在这个地方,我希望通过这次会议究竟要建立什么样的具体机制,要把它具体化,也可以打出报告,向立法机关或者是向中央提出这样的建议。我初步的思考,要从五个方面建立财产机制。

    第一,建立由法律监督机关批准的司法审查机制,在座的各位同志都知道,不管是英美法系也好,大陆法系也好,物权强制措施的实施特别是物权方面、涉案财产方面多数国家都构建了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我们当前要建立一个由法院来搞的审查机制还有相当的困难,我认为由法律监督机关来批准实施,拿不到法律机关、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是批准的文书不能随便的动用当事人的财产。刑诉法有关这个措施的规定,这种行政手段来逐步的过渡到诉讼手段,这是我们当前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刑诉法的再修改,大家都思考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机制。

    第二,要建立当事人不服的申诉机制、救济机制。扣了不服,怎么办,如何来救济,这是这次中央司法改革决定明确提出来的问题。当然,这个申诉的程序基本上按照就地解决的原则,要设计一套申诉和救济的程序。

    第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监督把涉案财产的监督和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向立案监督那样监督要到位,侦查当中对经济性司法措施的监督的程序写到刑事诉讼法典当中,来解决当前我们宪法说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把这个白条变成实际的效果,国家授权了,但是是一个空白,把这个空白给填起来,要设计监督程序。

    四要建立和完善涉案财产的扣押、封存、保管、移送、罚款、没收、上交这一系列的环节要畅通,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机制。当前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采用这些措施的时候的行政性手段,不是诉讼手段;第二个环节是涉案财产的移送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我们司法机关是不是一看见钱眼就红了呢,我就不说了,这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我就遇到这样的案例,人家企业刚刚买到的桑塔纳小汽车,发票刚拿回来,牌子还没有上,企业出事了,财产扣押了。扣押了以后法院审判,结果是没有问题了,没有问题了回来找这个小汽车,这个小汽车我们公安局一个副局长已经8.6万处理给他小舅子了,14万买的,8万多块给处理了,那是一辆新汽车。由于律师的坚持,那个副局长也受到了处理。就是移送这个环节从侦查、起诉和审判到判决的执行也要建立一个畅通的移送环节。

    还有一个是罚款的环节,为了保证被害人的利益,保障经济的顺利发展,保障企事业单位、广大工人、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要及时的罚款,要构建一整套罚款的程序。实物财产的罚款要体现及时,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严重的,最后上交、没收,上交国库如何来保管。旧的做法我们都要进行改革,才能完成涉案财产的保障,群众利益的保障。所以我主张要建立和完善涉案财产的扣押、封存、保管、移送、罚款、没收、上交一系列的机制要建立起来。这是我讲的第四个措施。

    对涉案财产或者是涉案财务挪用、私分的处罚。我考虑根据我国当前的情况,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我说把这五个机制逐步的建立起来才能依法还要合理,合理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的达到,起码要依法,这五个方面你要依法把法律上规定的有一些不好的现象,不良的现象我们就给铲除,这是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讲的。今天会议的主题还讲到经济成本与诉讼成本的核算问题,我认为这个命题非常之好,解决我们的不讲效益,不讲成本的理念,我们也要把这个东西列为一个重大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