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专家学者们就“从软法的角度审视司法裁量法律规制”的主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虽然各位发言的时间并不长,但讨论得很充分。我初步理了一下,今天上午的讨论大概涉及以下十个问题:
1、关于司法裁量权存在的理由和意义。大家做了充分的论述,今天我们从新的角度,从立法资源的稀缺,从司法能动主义的角度,从正义、公正实现的条件等方面更深刻地讨论了司法裁量权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2、中国当下司法裁量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很多专家学者在发言中做了很多例举,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仅仅提到了司法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同时也关注到了司法裁量权的怠用问题。这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3、规制司法裁量的软硬并举混合结构。遗憾的是我们对这个问题没有做充分的展开,但在大家的讨论中还是有所提及。软法的存在是在硬法产生空隙的情况下出现的,司法裁量是在硬法的授权前提下进行的。同时大家提出在规制自由裁量过程中,不能在法外裁量而应在法内裁量,这也间接折射出了软法和硬法的关系。
4、在中国司法裁量规制中,软法发挥什么独特作用。姜明安教授强调了三个作用,指导作用、促进作用、制约作用。软法的作用可能还有很多,但区别于硬法的独特作用可能不多,换个角度思考,可能更好一些。
5、中国司法裁量软法规制的主要方式。大家提到的方式很多,姜明安教授提出了五种方式,再结合其他学者提出的方式,归纳起来为:形式上的规制方法有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规制,通过原则、案例指导、惯例习惯、政策、程序等的规制,还有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实质上的规制方法有利益衡量、资源配置等,这也是规制的方式。
6、中国司法裁量软法规制的主要机制。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直接讨论不多,从大家的发言中,我整理抽象了一些软法规制的主要机制,如案例指导机制、法官的共识形成机制、事后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客观评估机制等,这是我的不完全补充。
7、司法裁量基准。有学者不主张用司法裁量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认为这实际上回到了法条主义,而容易产生僵化,产生不公正,可能弊大于利。有学者对司法裁量基准持肯定态度,认为可以增加当事人的合法预期,可以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在中国目前法制不健全、规则缺少的情况下,能增加司法裁量行使的正当性。对这个问题的争议还会继续下去,但我个人的观点认为司法裁量基准作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规制方法,应该具有自己的地位。假定法律规范不应该抽象的地方抽象了,这时候就应该给它具体化,而我国的法律规范有时候确实是存在太抽象的问题。我们应该承认司法裁量基准是一种方法,在这个前提下讨论如何使其合理化、正当化、科学化。
8、案例指导之于保证司法裁量合理性的意义。这个问题没有不同意见,但是怎样进行案例指导,这个问题是需要一整套技术,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上达成共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学者提出能否在判决中科学引用权威案例,从而说服当事人,增强说理的合理性,这应该是很好的建议。
9、如何防止裁量权的滥用。这是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核心,大家提出了很多方案。除前面的软法规制方式之外,还要用硬法进行规制。有争议的是责任追究制,我个人的观点为责任追究机制还是值得肯定的,如果裁量权达
是需要责任追究的,但是要有充分的理性,在裁量没有达到滥用的程度时,要充分给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0、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的关系。我觉得行政审判中的司法裁量确实需要注意。首先,司法裁量时要注意尊重行政裁量;其次,要尊重行政机关的初次判断权;最后,要注意到判断余地与狭义的裁量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