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喆副会长接受《新京报》专访,认为党政官员同时问责是必然。 中央集中处理五起安全事故,是为新规定预热 新京报:问责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林喆:从严格意义上说,早在战争年代根据地起,就有问责制度。在出现重大事故或事件之后,有关部门都要对当事人或主管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新中国成立后,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对于官员的问责一直没有停止过。比如1979年,当时的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出事,死了72个人,石油部长的职务随后被解除。1987年大兴安岭大火,当时的林业部正副部长都被撤职。 但是总的来说,此前的问责一方面涉及的官员不多,另一方面大部分是按行政规定处罚官员,基本没有“引咎辞职”这个概念。 但是从“非典”开始,问责作为一种制度开始不断被学界和舆论界热议,官方也给予了很积极的回应。在孟学农、张文康被免职的时候,可能大家还觉得很新鲜,但是后来重庆开县井喷、松花江污染事件的问责力度都比较大,尤其是十七大之后明显加强,应该说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这些关注度很高的事件的问责,从形式上看都是比较到位的。 这次政治局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后,很快就宣布了五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问责的人员中包括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这样的集中问责在我印象中还是首次,说明中央为这个文件预热的意图很明显。 新京报:此前问责的主要依据是哪些? 林喆:此前的问责依据比较分散,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这样的党规政纪,《公务员法》中也有一些规定,总的来说,问责的程序并不清晰。 新京报:不清晰主要表现在哪些地方? 林喆:比如说,在一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到底哪些部门乃至哪些级别的官员将被问责,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让公众容易产生是否问责走过场、问责过轻的疑虑。 再比如说,近期大家对于问责官员复出问题非常关注,这些都根源于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法律,当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部党规,多少弥补了这个空白。 问责把党政同时纳入,有利于找到真正的责任人 新京报:有专家认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把党政领导同时提及,是很大亮点,你怎么看? 林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目前的问责偏重于行政系统的干部,而在基层政府中,很多决策实际上是由党委做出,因此问责把党政同时纳入,的确是有利于找到真正的责任人。 新京报:在此前对于华南虎事件的问责中,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被免去副厅长职务,但他的党内职务仍然得到保留,有网民质疑问责“走过场”,你认为呢? 林喆: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对官员进行问责绝对不是意味着他就不能当官了。问责的轻重,主要还是要看事件的严重程度,虽然华南虎事件举国关注,但是必须承认,它所造成的损失,和溃坝、三鹿奶粉这样的事件还不能相比。朱巨龙存在说谎、好大喜功这样的问题,但是他是不是就应该从此退出官员系统? 从我们问责官员的三种手段来看,追究刑责是最重的,党纪处分次之,政纪处分再次之。之所以有不同的手段,就是要区分不同事件中,官员承担的不同责任,不能单纯凭舆论和个人感情对其进行处理。 哪些人可以复出、复出担任什么职位,都应有明确规定 新京报:去年我们在采访监察部的时候,他们曾经表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代表问责将进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规范化的问责应该包含哪些方面? 林喆:所谓问责制,起码应该包括两个环节:责任追究和责任后果的承担。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规范化的问责首先应当解决责任惩治力度不均的问题,因为这会直接影响惩治的效果,过去一些导致多人甚至上百人死亡的事故,最后直接责任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或只受到较轻的法律追究,比如克拉玛依大火事件、密云踩踏事件、程维高腐败案等。 其次,问责应当有一套完整的追究程序。比如说理机制,被追究者应当有权利充分说明情况,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这一方面有助于查清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可能发现深层次问题。 新京报:刚才你也提到了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这两年已经屡次发生,这方面怎么规范? 林喆:学界一直都在呼吁对于被问责者的复出应当慎之又慎,哪些人可以复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复出,复出担任怎样的职位,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的干部资源目前是非常充足的,重大事件的责任人匆忙复出,对群众情绪是很大的伤害。瓮安事件轰动国内外,责任人几个月就复出,是非常不严肃的。 新京报:怎么解决“悄然”复出的问题? 林喆:问责干部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并非一棍子打死,但是如果要对这些人重新使用,应当公示,而不是现在这样“低调复出”、“悄然复出”,公示的内容还应当说明复出的理由,并且公布推荐人的名字,这样复出的官员如果再次犯错,推荐者也应当承担“推荐不当”的责任。 没人承担任用和监督不当的责任,导致“带病提拔”屡见不鲜 新京报:你说到推荐者的责任,这样是不是问责会涉及到组织人事部门? 林喆:对,问责如果不能涉及用人制度,就很难真正从源头解决问题。 我们说问责首先是找责任人,而责任人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直接当事人,比如山西出了一个矿难,矿主肯定是直接责任人,当地的安监部门、工商部门的主管官员,也属于责任人。再往上面分析,如果一个地区连续发生这类事件,说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问责力度应视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发生死伤人数很多的矿难,主要官员就必须辞职,并不能再任用。 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一块,就是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上面的直接责任人到底是谁提拔到这个岗位的,当初选人的时候是否严肃,而这个干部在任上,监督部门有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些都是问责时应当追问的内容。 新京报:这是否有前例可循? 林喆:没有,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有大量的落马官员,但是从来没有人承担过任用和监督不当的责任,这也是“带病提拔”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反腐败法》 新京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怎样和法律进行衔接? 林喆:这个规定同时针对了党政干部,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问责制,用党纪政纪来弥补也算是中国特色,但是绝对不能用党纪政纪处分来取代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罚。 “官当抵罪”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的特有现象,现代中国的法治应严格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于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党政干部,必须在法律上受到追究。 在目前实践中,从“免职-处分-任职复出”的责任追究过程,或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减刑或保外就医-出狱后东山再起”的服刑前后历程,容易使“责任追究”成为一种摆设,“严惩”成为一句空话。 当然,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既要严惩腐败犯罪者,又要在其幡然悔悟之后给以出路,在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时尊重其政治权利的享有。 新京报:怎样看中央近期连续出台重要反腐文件? 林喆:去年6月,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在这一五年反腐规划中,对于各项政策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在“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这一章节中,就提到要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上面这些新出台的反腐文件,应当都是这一表述的体现。 新京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2012年反腐败框架将基本建立? 林喆:从制度层面来讲是这样,但是我们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反腐败法》,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尽快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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