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会动态

马怀德副会长称:应对经济危机,放松管制须警惕两种倾向

发布日期:2019-08-21 23:00:00

 

    在我国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除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外,一个经常被提及的策略就是放松行政管制。现实中不少地方也采取了放松行政管制的策略,希望借此提高行政效率,帮助地方和企业渡过难关。从实践看,放松管制的策略是有效的。

    该如何放松管制?放松管制后是否会产生其他负面效果?放松管制的底线在哪里?

我个人认为,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放弃管制,有效和必要的政府管制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在应对危机放松部分管制的同时,特别要警惕极易出现的两种倾向:

    一种倾向是过度放松。所谓过度放松就是为达到经济回暖的目的,政府监管部门突破法律界限乱批项目,对平时就禁止的破坏环境的污染项目、低层次重复建设项目大开绿灯;对能够带来经济效益或者解决就业的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弃处罚;对已经关停并转或者淘汰的企业项目放任不管,以致再度上马、死灰复燃;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网开一面。放松管制不是放开管制,更不是将违法行为合法化。任何刺激经济的计划和放松规制的政策,都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实施。一旦突破法律界限,不仅使经济最终难以复苏,而且法治也会受伤。

    另一种倾向是虚假放松。虽然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和放松管制政策会拉动地方经济。但是,有些政府机关为了维护机构和部门既有的权力和利益,就可能会采取敷衍应付策略,名义上放松,实际上按兵不动,继续坚持违法的地方保护政策,继续使用自设的许可前置条件和程序苛责相对人。所谓的绿色通道也只是一个说法而已,繁琐冗长的行政审批阻碍了经济的复苏。有些地方为了实施地方保护,不惜以红头文件限制竞争实施垄断,如最近湖北公安县规定烟酒消费指标就是一例。这种虚假放松实际上是延续了比法律要求还要苛刻的管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更大。

    放松管制应当有一定之规,即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从两个方面放松管制:一是在法律限度内,允许自由裁量的部分,政府选择最有利于相对人的方法实施行政行为。二是清理各种法律以外的行政限制和许可审批条件,使政府的经济社会调节监管职能只限于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对行政部门为了管理方便自设的各种审批条件和前置许可,应当一律废除;那些限制进出口贸易的各种规章制度就应当及时清理和废除,真正体现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