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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副会长参加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

发布日期:2019-08-21 23:00:00

          4月27日,学会副会长江必新在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作为特殊救济手段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纠正错误,实现司法公正,而只有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江必新进一步提出,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必须强化五个统一意识。

  江必新提出,首先要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意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程序性再审事由占到一半以上,对不能满足正当程序基本要求、可能影响实体公正的程序问题,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再审程序发现实体有问题的,既要对实体问题予以纠正,也要对程序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实体处理正确的,也要在再审判决中对程序违法进行确认。因程序性事由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还应特别关注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的,应依法纠正。

  其次,要强化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的意识。形式公正而实质不公,公正的形式就没有任何意义。实质公正但形式不公,公正的结果就不能被当事人所感知、所认可、所服膺,其社会效果也与不公正的结果大体相当。

  第三,要强化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意识。客观公正是法院的裁判在客观上符合法律的观念和精神,主观公正是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主观感受和认识,要力争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全面阐述裁判依据,将法律规范完整地附在后面,尽可能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切实明白。

  第四,要强化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相统一意识。社会公正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目标和基本价值,司法公正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并保障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对公正的认知客观上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尽量用人民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让社会能够理解;在案件的办理中要更多地尊重社情民意、风俗习惯,争得人民群众的认同;要加强沟通、宣传,获得大众的支持。

  最后,要强化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意识。由于个案的差别,普遍公正标准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个案的不公。有时候,为了实现普遍公正不得不牺牲个案公正,但完全没有个案公正,普遍公正就丧失了本来的意义。在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对个案的当事人多做一些法外的工作,使他们的权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