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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副会长做客济源市“月末大讲堂”

发布日期:2019-08-21 23:00:00

    2月28日,卓泽渊副会长应邀做客济源市“月末大讲堂”报告会,作了题为 《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报告。当日下午,市委副书记薛兴国作了题为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学习与思考》的报告。市领导段喜中、任传国、梁达贵、薛玉森、李军星、田国强、宋万轩等与各职能部门、镇办、企事业单位1000多人聆听了报告。
    报告会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李军星主持。
    报告中,卓泽渊副会长以 “百年来法治梦想的历史薪火”和 “数千年和谐理想的历史期待”为引言,通过列举当前社会主义建设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出 “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的结论。卓泽渊围绕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等3个方面,旁征博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卓泽渊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性质的社会。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质,这种统一性要求有法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与强大的支柱。和谐社会是 “元素互补”的社会,是各个社会元素之间结构互补以至功能互补的社会。这一社会需要法治来协调各种社会元素,促使社会的各个元素之间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 和谐社会是 “相互协调”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一个整体与另一个整体之间很好协调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特征,都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而得以保证。
    卓泽渊表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法治意义的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蓝图。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成为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构成一系列法律制度,进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据。可以认为法治状态中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制度设计的法律化。在法治状态之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了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规则体系。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
    卓泽渊认为,只有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功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充分实现社会公正,才能达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建设。
    当天下午,市委副书记薛兴国以《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学习与思考》为题,对和谐社会理念的形成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及内涵、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济源市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实践与思考等5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谈到如何贯彻和构建和谐社会时,薛兴国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济源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30年的努力奋斗,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河南省省辖市中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今后发展中,济源要坚持富民为上,在促进发展中形成和谐共为;坚持利民为先,在协调发展中实现群众利益;坚持亲民为本,在推动发展中融洽干群关系;坚持安民为要,在加快发展中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