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会副会长何家弘接受了法制网记者的专访。
何家弘:要让法律语言规范化
他会讲一口流利的英语,他写的侦探小说被翻译成多国语言,他就是法学圈的传奇人物———何家弘。更有意思的是,许多人认识他,是从读他的法律英语教材开始的,以为他是英语老师。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中西语言的良好驾驭能力,使他当仁不让地被“请”出来,担任了刚刚成立的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
第一次提出法律语言之美
2008年12月13日,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成立大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举行。一个新的提法吸引了记者,那就是何家弘提出的“法律语言之美”。
记者采访他的第一个问题也就成了“法律语言何美之有?”何家弘认为,法律语言本身是有规律性的,与文学语言的美不一样,文学是有感染力的语词美,韵律美,丰富美。而法律语言的美就在于规范性和明确性。德国教授库夫曼说:“法律语言的重点是抽象概念化、准确,单一的,是单一个面向,它仅在理性化的范畴层面移动着。”
法律是以语言为生命的。这不仅因为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而且因为语言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法律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来维持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和稳定性,而这种功能只有借助语言才能实现。因此法律语言应该是明确的和规范的,否则就会导致人们行为的混乱。
何家弘认为,法律语言以其明确和规范成就其独特的风格。也许是基于对法律的热爱,在何家弘眼里,法律语言充满美感。
法律语言之乱
近年来,何家弘对法律语言的混乱感触很深。他说,首先是立法语言的混乱。我国制定法律时的法律语言,常出现抽象性、口号性的语词,缺乏明确性。比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具体到犯罪侦查的实践中,什么是威胁,什么是引诱,什么是欺骗,很难把握,很容易导致实践中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混乱。实际上,这样的法律规定是难以落实的,容易让人钻法律的空子。这种状况多了,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甚至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另外,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情况也很多见。他最近参加了商务部召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证据收集办法的专家论证会。他发现在立法草案中多处出现“收集事实和证据”的表述,而且在已经颁布的《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但是在证据调查过程中,事实是可以收集的吗?立法语言应该是字斟句酌的,应该是严谨规范的。
其次,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法律语言也很混乱。仅以法院判决中使用的与证据有关的术语为例,有的用“证据”,有的用“证据材料”;有的说“举证责任”,有的说“证明责任”;在涉及的对证据能不能用的问题上,则有“采信”、“采用”、“采纳”等多种表述。在何家弘看来,其实这些语词是有差别的。
第三是法学研究语言的混乱。由于中国法学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内主要是学习借鉴外国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而且来源于不同国家的语言,所以就造成了专业语词的混乱。在各个法律学科的领域内,都存在着专业术语混乱的状况。
何家弘还指出,目前在法学研究中还有一种倾向,那就是学术研究的虚假创新。一些学者热衷于创造新的专业术语,甚至不尊重约定俗成的翻译语词,故意使用一些大家都看不明白的语词。这不是真正的理论创新,不是真正的知识增量,而只是语词的增加,而且会导致专业语言的混乱,不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
法律语言之治
法律语言由乱到治的过程,就是法律语言规范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处理好语言的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关系。每个专业都有自己的专业术语,这很正常。法学也一样,也会有一些其他领域的人不太熟悉的专业术语。但是在何家弘看来,语言是为人际交流而生的,因此让人看得懂听得懂的语言才是好的语言。由于法律是在社会中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所以法律语言也要具有一定的通俗性。这种通俗可以通过两条路径来实现,其一是法律语词的普及,使一些法律术语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通俗语词;其二是法律适用和法律普及中的通俗化。立法语言要保持简洁,可以保持较强的专业性,但是当法律适用到具体的社会活动之中时,语言就应该尽可能通俗易懂了。
何家弘认为,法律和语言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法律职业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工作者对语言的驾驭能力。加强法律语言的研究,对于法律的制定、适用、应用、研究、学习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何家弘说,法律语言研究会有两个工作目标:一个是促进各个法学领域内专业术语的梳理和规范;一个是编纂一部《法律语言词典》。他说,这两个目标都是相当远大的,特别是后者,绝不是少数人在短时间内所能完成的。但是他相信通过研究会的同仁和法学界对法律语言问题感兴趣的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些目标是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