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学会副会长马怀德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记者的专访。 马怀德教授当年参与制定了这部《国家赔偿法》。14年后,他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他认为,应该“一揽子”地解决《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涉及完善国家赔偿的程序,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这些都是改革呼声最高的部分。 马怀德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观念和意识的问题。第二,配套制度的缺陷。第三,《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实现《国家赔偿法》的有效实施,恐怕不仅要解决观念上的问题,更要解决制度层面上的问题。 马怀德教授指出,这次并没有涉及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修改,但是学术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应该从现在单一的违法规则原则走向以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和结果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导致的损害,我们一直没有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通常依据结果而定。比如说,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车祸发生,而这个障碍物又是前面的车掉下来的,管理部门不可能做到及时清除。如果这个时候又不能找到掉下障碍物的车辆,那么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根据结果归责原则,应该由高速公路的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这次修正案草案把精神损害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马怀德教授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国家赔偿的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大。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领域只是列举了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审判等几种情形需要承担国家赔偿,但是并没有规定这些情形之外的其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其他的司法行为,比如民事、行政案件的错判造成的损失,司法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失,国家也应该赔偿。另外,《国家赔偿法》应该把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都纳入赔偿的范围,包括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不赔偿的话,法律应该作出明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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