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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副会长接受《财经》专访谈法院执行监督

发布日期:2019-08-21 23:00:00

        江必新副会长日前接受《财经》记者专访,强调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
  江副会长说,外部的不当干扰往往通过内部的薄弱环节、内部缺陷发挥作用、通过内部人的传导而放大的。所以,不堵住内部漏洞就不能抗拒外部的消极影响和不正当干扰。监督制约工作重点是要解决三个问题:腐败现象、不作为和乱作为。 
  他认为,目前立法对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相对于法院来说执行权力分散,对于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的个人来讲,权力又相对集中。而从执行救济上又缺乏横向、纵向的监督网络,从而增加对执行监督的难度。
  因此,改革路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分权运行机制,对执行权适度进行分权;第二,规范执行行为,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的制度来规范,关键部位要建立硬性标准、明确规定动作、确定时间要求、设定约束禁令;第三,严格程序规定。在法定的执行程序框架内,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使执行程序具备有效性、科学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第四,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第五,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建立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纠机制。第六,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行公开制度,严禁暗箱操作。
  这其中,分权也是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中,对于执行权优化配置的重要内容。
  按照江必新的设想,首先是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要将执行程序中实体争议事项交给审判机构来审理。科学地界定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将这两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执行局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从而在执行机构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此外,执行实施权、裁判权和执行救济权也要相分离。当事人对于执行裁定、决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要有相对独立的机构或者上级机构来处理,救济权不能由原来的执行人员来行使。最后,对执行实施权还需要进一步地再分权。执行实施权包括执行立案权、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和财产的变现权等等。这些权能如果太集中,既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对执行权的监督。
  除了分权外,江必新认为,实施有效监督制约最重要的举措是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并强化当事人的监督。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是宪法规定的原则,司法的独立性也离不开监督。外部监督无疑是重要的,但最有效的监督是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对诉讼、执行进行监督是最规范的监督。如果不充分运用这一监督资源,而在程序之外寻求其他监督,有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增加监督的成本。
  当事人监督的好处在于:一是当事人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最了解;二是当事人与结果有利害关系,有监督动力;三是当事人双方力量对等,互相制衡,监督均衡。因此要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一个很重要的机制在于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使其能有效地制约执行权。
  要使当事人监督有效,就要从程序上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和选择权。知情权要求法院和执行人员应尽可能地让申请人了解与执行有关的信息和情况;参与权要求法院和执行人员应尽可能地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参与到执行过程中来,在一定条件下要举行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请求权要求法院和执行人员要尽可能地满足执行相对人正当的申请和要求。选择权则是要求法院和执行人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处分权利。
  要保障当事人的上述权利,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公开:一是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上网公布,公民可以上网查询。二是执行人凭着执行号能够通过法院网站查阅执行日誌,以了解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三是执行人员应就所采取的措施向申请人作阶段性的反馈。四是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示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答复或证明。五是财产变现的过程要高度透明,比如,财产的评估、拍卖、审计要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江必新表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好处在于:第一,对执行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增强执行人员自我约束;第二,唯有公开,才能使当事人真正有效地参与到执行中,而有效的参与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三,有利于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