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8年12月13日,“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成立大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承办,并由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学家茶座》编缉部协办。来自国内数十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二百多名专家学者云集本会,就“法律语言之美”、“法律语言之乱”和“法律语言之治”三个议题展开研讨。现将本次会议的精彩发言片段摘编出来,以飨读者。
名家观点碰撞,大师思想闪光
——“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撷英
l 何家弘(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在如此繁忙的开会季节,还有这么多专家学者来参加这个研讨会,说明法律语言的研究多么重要。我相信,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不仅能够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还能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还能促进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能够让我们更快地实现“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把地球建设成美好和谐的人类家园!(热烈的掌声)其实,刚才这些话说出来,连我自己都不信。开一个研讨会,哪能有那么大的作用?但是这些年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经常有人说一些连自己都不信的话,而我们似乎也习惯了这样的语言表达方式。于是,说话的人不信,听话的人也不信,但是说话的人还在认真地说,听话的人还在认真地听。于是,说假话似乎就成为了中国语言的一大特色!我感到非常的悲哀。我想,语言之美不仅表现为美丽的词藻和流畅的语句,更重要的是讲真话,是真实思想的表达。我希望在今天的研讨会上,我们能够听到真实的语言,至少是自己相信的语言。真实的语言,即使有些粗糙,也是美的。
法律语言之美
l 宋北平(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律语言研究回顾
中国研究法律语言的学者,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汉语教学者,他们是我国最早研究法律语言的学者;二是英语教学者,这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继汉语教学者后兴起的研究团队;三是法律人,包含了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工作者。第一、二类型的共同特点是不太熟悉法律,第三种类型的人对语言本身基本上没有什么深刻的认识。中国对法律语言的认识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法律载体阶段。上个世纪70年代末,当时北京政法学院从事汉语教学的高潮教授就曾对法律语言提出过这种认识,而且这种观念在从事汉语教学研究的学者中一直延续至今。第二,法律语域阶段。这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从事外语教学和语言学研究的学者借用西方语言学术语表达法律语言概念时的一种纯粹语言学的认识。第三,法律意义阶段。这种认识主要产生于本世纪初,法律人进入法律语言研究领域后对法律语言的认识。
l 王丽(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语言的演变趋势
法律语言的发展呈现如下演变趋势:第一,法律语言更加简明扼要。这类似于我们常讲CDMA,但是除了专业的人知道其原始含义外,很多人都不清楚。第二,用语更加规范和准确。过去在起诉书中用“狗急跳墙”、“丧心病狂”、“十恶不赦”等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词语描述犯罪嫌疑人,而现在的法律文书则能够清楚地表示对事实的陈述和法律的适用。第三,法律语言更加趋于平民化。比如七岁的小侄子追问为什么不给他压岁钱买东西,我说因为你是无行为能力人;春节的时候老父亲发话,但是我说那是你们的内部约定,对我没有约束力。最后,法律语言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结构越来越复杂。例如197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同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对十三个人的刑事判决书只用了四页纸,而2008年11月长沙中级法院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书的正文就用了360页。
l 朱文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运用法律语言需注意制度背景
法律语言中的某些词语涉及到整个法律制度,比如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对此已经习惯了从而不会有太大异议。但是英美人士就会觉得“事实”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事实翻译为英文,可以有“fact”和“truth”两种译法。但是我们经常只是将其理解为“truth”。但是从物理学角度来讲,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就是对此有充分认识,从而在法庭上通过双方的争辩和证据的出示,由裁判者来判断谁的话更有可信性。所以英美法系的审判不是以事实为基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在运用法律语言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相应的制度背景。
l 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语言的专业化与平白化
法律语言需要严谨,一定要借助一些专业术语。任何一个学科一定要有自己的范畴,不然的话就无法构建、无法独立。法律语言的专业性是必要的,但是也一定要注意平白化。对于专业术语,我们不应该去有意创造,而们是有不得不创造的必要性。否则把这些黑话做成很大的一套体系,是违背初衷的。因为立法者、法官、律师所要面对的对象经常不是圈子内的人,所以创造一套黑话的话是会影响这种法律语言的应用。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对一些其他圈子中的“黑话”感到头疼,比如一张心电图上写的是“窦性心律”。这是律师正常还是紊乱呢?我们都不懂。实际上,这指的是正常心律。当医生之间进行讨论的时候,如果其中一位说“正常心律”,别的医生还会对此产生疑问。因此,语言需要视不同的对象而采取不同的表达。
l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语言的变革决定法学的命运
这里所讲的法学主要是注释性的规范性法学,语言的变迁及变革决定着法学的命运。我们古代法学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律学,而律学主要是以中国古代的刑律为解释对象,具有对语言的极度依赖性。尤其是中国古代律学中的主要研究内容,即是对“律母”和“律眼”的提炼和阐释。但是中国古代律学的研究成果对现代法学而言却鲜有借鉴意义。这主要是我国现代的法学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由于五四运动中的新文化运动所带来的现代语言的革命使白话文取代了文言文,导致现代法律条文都是由白话文来表述,而古代律学主要是对文言文的解释。由此可见,语言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的命运。
l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通俗化不是法律语言追求的目标
法律语言作为法言法语是一种社会性方言,准确来说是法律人共同体所分享的一种工作语言。但是,法律人特有的工作语言一定要有与日常生活保持隔离。换言之,法律语言是法律职业者使用的语言,老百姓是否能听懂、这种语言是否通俗都不是我们追求的对象。如果追求老百姓都能听懂,实际上意味着将法律的职业性、专业化、法律有效运作的前提都瓦解掉了。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的隔离是法律语言固有的特点。中国的法律语言现在不是太专业,而是专业化还不够。
法律语言之乱
l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想事,而不是想词
网络上有这样一个笑话,女孩交男友提出两个条件:第一要帅,第二要有车,搜出的结果是象棋。这个笑话实际上就是语言问题,法律语言同样面临类似挑战。我不相信有法律语言。无论是许霆案还是问题奶粉事件,我们必须先了解这起事件,而且必须用日常语言来理解,然后再从法律的角度和社会规范的角度进行讨论。法律必须服务社会。如果当事人不懂得如何法庭辩论,那法官怎么作出解释呢?法官只好说:你们可以吵架但是不可以骂人;当事人过了诉讼时效后还想起诉,法官也只好解释:打麻将的时候你听着牌该胡不胡,事后再想胡行不行?因此,法官必须要用非常日常的语言来解释。强调法律语言的时候,要权衡利弊,这不仅包括法律人的利弊还有当事人的利弊。正因如此,我认为不大可能有一种法律语言,当事人不会同意。因此,我认为法律语言构想和追求是迂腐的、模糊的,不可能成功。
l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想事,更要想词
法律语言离不开日常语言,强调日常语言与法律语言的联系的是必要的,但因此而否定法律语言的特殊性有点牵强。语言的精确与否确实受到语境以及认识主体因素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语言的规范、精确的客观存在性,尽管这种说法可能不具有盖然性。我们不是不应该去追求法律语言的规范与明确,而是应该明确追求什么意义上的准确和规范。因此,套用苏力教授的话,我认为“想事,更要想词”。
l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从关注语言分析到关注法律背景
我要对苏力教授的观点进行一下辩护。法律语言很重要的要求是直率、准确,我也会很直率的表达我的想法。刚才苏力教授对法律语言的提法本身持怀疑态度,我有同感但也有不同的看法。法律语言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值得怀疑,但是如果将法律语言作为一种交流的工具,研究其中的特殊问题,则是很有意义的。几位教授都谈到权力的问题、打断与权力、话语权,难道这些法律问题是语言能解决得么?权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语言问题,而应当放在更为广阔的国情背景、法律背景下加以认识。
l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语言缺乏独立符号和存在专业术语并不矛盾
苏力教授认为没有法律语言的意思在于,法律语言没有自己独立的符号、语法等。志铭教授所说的是法律有自己独特的术语,或者以前不存在而现在出现的表述。他们所说的是不同意义上的法律语言,不存在矛盾。另外,将事实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把所有难以认定的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这里面还有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的问题,不是语义的问题。要法律准确到或者明确到大家给出的结论都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与人的经历、看法都有很大差异。法律制定出来要大家都看懂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毕竟是专业性很强的,让一切人都能看明白是不现实的。
l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语言的确定性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法律语言正处于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其研究对象、领域的认识还处在初步阶段。关于规范和事实的问题,苏力教授认为法律语言不是一类语言的论断是值得怀疑的。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研究法律的语义的确定性,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立法和运用法律,需要进行法律解释,解决语义的确定性问题,因此法学家应该研究法律语言的精确性问题。
l 廖美珍(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法庭话语打断与权力
所谓“打断”,指的是在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多人话语互动中,一位说话者在对方还没有结束话语的时候插入话语,试图获得话语权。“打断”分为“简单打断”和“重叠打断”。从实证调查来看,“打断”在法庭审判参与者中的量及分布严重不平衡。法官和公诉人打断他人话语的行为远远超过其他审判参与者。因此,法庭互动具有不平衡性、不对称性。在我们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打断”反映出法庭审判中诉讼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法官及公诉人对被告人话语的打断经常发生在被告人试图进行解释或辩解的时候。少打断,多让人说话,这也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和有效机制之一。
法律语言之治
l 王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语言翻译的准确、通俗与等效
翻译是件很重要的事情,做不好会贻害无穷。最近现在我国刑事法学界有个特别热门的话题,这就是刑事政策。中央提出宽严刑事政策以后,这个词已经偏离了其本来的含义。这个词来源于德国法,经日本人翻译后引入我国,其基本含义是犯罪对策,核心内容是社会预防。而我们现在谈论的刑事政策完全是在刑事惩罚内加以理解,做中国式的学问。法律术语要尽量通俗化。比如从日语翻译过来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其实不是无价值而是负价值。另外,在翻译理论上应当坚持等效论。无论称等值论还是等效论,都要强调效果的一致性,至于语言怎样则是其次。
l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语言翻译的等效性只是一厢情愿
在翻译过程中如果出现望文生义、误译漏译或者其他法律文明转换中的种种尴尬,这是情有可原的。其实所有的前现代文明都有望文生义的特点,都不太注意定义。定义就是要求语言的精准,这种专业化是现代劳动分工的产物。而这在西方也是晚近一百多年才出现的现象,以此来指责中国法律翻译中间可能出现与已经出现的问题不无偏颇。从这一意义上说,中西方语言之间的互译要做到等效性、等值性只是一种一厢情愿,文明的差异本身决定了作为文明实体含义的语言外壳和表意系统不可能表达完全相同的含义。
l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文献的翻译与法学文献的翻译应当区分
法律文献的翻译和法学著作的翻译应该说要求是不太一样的,法律文献的翻译应当尽可能地运用我们已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学词汇,尽量按照等效性将国外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准确地翻译过来。而对于法学著作,翻译人员可以根据其中文水平和法学修养进行有一定创造性的翻译。翻译理论中的信达雅也可以应用到法学著作的翻译中。
l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法律语言翻译的中国化很重要
法律中的很多内容都是来自于国外的,而法律语言丰富了现代汉语,这是一件好事。但是翻译语言的中国化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概念翻译过来别人不懂,就没有什么意义。以“检察官”一词为例,沈家本当时不懂外语,却根据中国古代司职官的相似性选择了“检察官”这个词,一百多年来延续至今。这个词就翻译得好,翻译语言实现了中国化,外语经翻译成了中国的经典文化。
l 戴玉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家、新闻媒体和立法者的责任
我曾经参加了一个学术研讨会,名称叫“审前程序国际研讨会”。审前程序在英美法系指的是检察官决定起诉后到开庭前的特定法律程序。然而我们中国学者在这个国际研讨会上谈论的内容却延伸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逮捕、强制措施等,跟国外学者的讨论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因此,我的第一个建议是法学家应该为法律语言的纯洁健康做表率。另外,新闻报道中有些语言也应准确,比如经常见诸报端的“抓捕”到底是什么概念呢?“逮捕”是宪法界定的语言,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然而,这两个词经常混淆不清。此外,立法语言应该进一步规范。比如,《刑法》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中有“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表述。这作为生活语言没有问题,大家都能理解。但是作为罪状来讲,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称霸一方”,就将带来实务界定的难题。
l 何家弘(闭幕词)
我们今天研讨的主题是“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中国现在的语言混乱现象确实很严重,在法律语言这个领域内表现得特别突出。造成语言混乱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翻译的创新。这些年来,我们在学术研究领域内很强调创新。那么,翻译要不要创新?我曾经在讲课的时候对学生说,最近这段时间我在练一种新的功法,叫“拜德明顿功”,如何如何好。我讲得云山雾罩,大家也都听得很认真。然后,我说这个功法是从英国引进的,因为它本来是英国的一个地名,是那个地方的一个名门望族发明的,不好翻译,只好采取音译——“拜德明顿功”,英文是“badminton”(羽毛球)。学生大笑。我说,别人都翻译成“羽毛球”,我也翻译成“羽毛球”,大家肯定觉得我没有创新。我就把它翻译成“拜德明顿功”,我就有创新了。其实在我们的法学领域里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不过,这样的创新不要也罢,因为它只会使我们的语言乱上添乱。对于法律语言研究来说,我是一个业余爱好者。我这个人喜欢干业余的事,因为第一是好玩;第二是好干。就像我业余写的小说,专家评价说,业余的能写成这样就很不错啦,还翻成了外文了。我讲授法律英语也是业余的,有些学校的学生还以为我是英语老师呢。今天在座的有不少法律语言研究的专家,也有许多像我这样的业余爱好者。我认为,法律语言研究需要专业人员和业余爱好者的结合。我们的法律语言研究会就是要为这种结合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人们在进行交流的时候,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总想着自己有什么而对方没有什么,交流就不会顺畅。如果我们改变一下心态,多想想自己没有什么而对方有什么,交流就会更有成效。另外,我们在学术研究中不要把学科视为自己的领地,不要总怕别人抢了自己的饭碗,那样做不利于学科的发展。刚才很多人都谈到了“和”字,我对这个字也很感兴趣,但是我的兴趣在于它的哲学理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和”是非常重要的。古人讲,“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我们的法律语言研究要想有持续的生命力,切不可丢掉这个“和”字。刚才有一位学者谈到,这些年来做法律语言的研究好像是很痛苦的事情,生存在夹缝里面。其实我一直有个期望,就是我们做学问不要做得太苦,而要努力去享受学问。我曾经写过一本序文集,书名就叫《享受法缘》。所以,我们的研究会应该确立这样一个口号:活动着,交流着,快乐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