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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2019-11-02 08:00:00

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建设
——第三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会议综述

 

 

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三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于10月15日在天津大学举行。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界人士和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一百三十余人出席会议。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研究”,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该主题进行发言,与会嘉宾展开了热烈的研讨,决心为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应有贡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存在价值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指出,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是建设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以及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需要;也是法律职业群体得以尽快成熟、成为推进法治实践主力军的需要;还是创造一个良好司法生态和法治环境的需要;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最终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目标,进而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需要。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会长苏泽林表示赞同并强调,这是一个非常新颖的命题,也标志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工作趋向具体化。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孙佑海教授认为,近年来,尽管在政策导向层面出现了一些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型的积极转变,但依然缺失统一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导致共同体内部在具体个案中仍然各自为战,存在隔阂。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存续价值,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实现公正、提升公信力、确保高效以及维护和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憬宏认为,法律共同体成员虽然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承担不同的角色责任,但遵循的行为规范有着相似相通之处,有必要加以识别和研究。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对此也持赞同态度,认为职业规范还面临很多缺失,司法与整个社会的合理关系构建并未完成,一些反职业化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模式依旧困扰着法官、检察官的行为趋向。《人民法治》杂志执行总编陈惊天认为,针对法律职业来说,目前我国社会已经具备进一步角色清晰、分工明确的条件,这还需在改革中达成共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也主张,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主体的行为规范,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是保留了某些传统遗存,使司法活动容易受到消极影响。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内涵界限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性质,与会专家也各抒己见。孙佑海教授认为,这样的行为规范在性质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立足于设定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行为的尺度与界限。对于违反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做法,无疑应当施加道德上的谴责作为制裁手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文艳也认为,法律人的行为更多是法律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外在表现和延展载体。

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司法部鉴定局原局长霍宪丹则主张,行为规范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规范,而是具有更大外延的概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制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从法理角度对此命题做了更深入的阐述。他认为,如果将行为规范等同于伦理规范,行为规范本身恐怕不具有合理性。倘若基于理论来解读行为规范,规范包括规则、原则等,需要以此建构伦理规范的学术基础。伦理规范其实是行为规范中的一个方面。将两个概念加以甄别,伦理规范应该属于行为规范下面一个层次的范畴。从规范的稳定性方面而言,伦理规范相对于行为规范较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陈雄飞跨越了上述二元框架,认为法律共同体具备什么样的理念,实际上直接决定了他们会具备什么样的行为。如果每个具体的法律行业都声称自己代表正义,其结果就是根本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共同体。大家共同追求的应当是法律规则范围内的正义。天津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做了更深入的分析,归纳了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三要素,即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政治效果以及其他非法律层面的因素。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适用对象

关于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与会专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孙佑海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约束的主体对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且聚焦于他们的职业行为。徐汉明教授做了进一步划分,把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放在一个群体,而在其内部设定了三个层次,强调共性的同时也注重差异性。

天津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原主任高绍林认为,作为法律职业来说,总的目标应当立足于十八大所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如何落实这十六个字,可能不仅仅涉及审判、检察和律师,也不单包括学者,可能涵盖面还要更大。天津市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以法律为纽带,所有从事法律行业的法律人员的称谓,应该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不仅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专家、警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应该纳入其中。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常务理事郭小冬则指出,法学教师不能算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其更多扮演的应是教师职业角色。虽然对法律也有公平正义的理解,但是在其职业生涯和理念中,教书育人才是根本内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艳丽也认同这样的观点,主张教育者不应该列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二者在狭义角度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前者为司法行为,后者是教育行为。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基本立场

那么,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应当遵循何种原则呢?江必新会长指出,一方面法律职业群体要“求同”。同操法律语言、同行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大家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同时抱有共同的信仰和追求,应该在“求同”方面下工夫。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群体行为规范要“存异”。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特有的角色定位,有特有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此外,法律职业群体行为规范还要“谋合”。既要尊重,也要包容;既要支持,也要监督;既要交往,也有分寸;既要分工,也有合作。孙佑海教授认为,应当将“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视作构建法律共同体行为规范的指导理念;其次还要明确群众路线作为完善其内容的基本原则。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一是相互尊重;二是公正做事;三是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四是保有兄弟之谊。为了共同目标走到一起,互相监督、互相学习,共同解决法律问题。对此问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悦群总结了三个“认同”,以支持共同体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是价值认同,即共同体内部各职业群体在法治理念、职业操守、职业目标等价值追求层面趋同;二是角色认同,即共同体间不同职业者对其他角色在法治框架中的意义予以肯定,对彼此在促进法治、实现公正等层面的积极作用予以认同;三是能力认同,即共同体个体成员对其他成员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等予以肯定,理解和尊重对方的专业判断,正视不同的专业观点,并乐于倾听他人对自己观点的批评,只尊重事实和法律。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北平主张,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机制,二是司法机制。两个条件具备后,作为法律人能不能形成共同的职业行为,关键取决于思想。共同的思想首先是公正。通过公正的手段来实现公平的目标。但是公平并不是法律人的最终目标,而是兼具手段的。法律人的真正目标应该是人性化。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朱新林看来,公检法司等职业共同体要在各自领域中坚持法治精神与法治方式,坚守宪法法律及各自的职业规范。当各个法律群体行为得到规范之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底线和共同规则就形成了。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健馨认为,建立具体的职业伦理规范,首先法律人要有法律意识、宪法意识,法律人本身要坚守这最后的底线,要有法律信仰。

 

五、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方案设计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应当如何具体设计之事项,孙佑海教授建议,可以考虑在规范中囊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内容。在总则中设定“互信互敬、加强沟通、注重合作”的基本立场;根据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的不同职业特性勾勒分则的指标;通过定期沟通机制、专门议事协调部门的附则设计保证之前实体内容的贯彻。针对法官的行为规范,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黄永维将法官的行为规范概括为忠诚、公正、自律、敬业、担当、中立、怜悯、坚守。王悦群副检察长则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要更新;二是公诉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提升。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李贵方将律师的执业规范总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程序公正;保持司法忠诚;坚守媒体义务。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钱列阳也认为,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两个“合法”,绝不能以非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高警兵则将北京律协在这方面所做的尝试和努力与大家分享,即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修订的六个执业规范文件。天津律协副会长、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高级合伙人温志胜站在律师的角度描绘了理想的法官、检察官行为模式,即包括充满仁爱心、富有爱心、不怕判决被撤销、坚持不同意见、迅速高效等。对此,《人民法院案例选》主编杨奕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强调法官职业吸引力的提升,无论从尊荣角度还是从收入角度,律师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都是不可或缺的。

 

结语

毋庸置疑,本次论坛取得了非常显著的学术成果。孙佑海教授用三个关键词做为总结,即“信念”“信任”“信心”: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行为规范必须以“公平正义”的信念为指引,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必须以不同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巩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必须以对未来前景的坚定信心为保障。也正如天津大学党委书记李家俊所言,本届论坛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我国司法行为理论研究水平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作者: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