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7年11月26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讨会:‘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网络综合治理法律话语体系构建”在浙江大学召开,来自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互联网企业及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等100余名权威专家及学者到会。
本次会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浙江大学、中国通信学会及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联合主办,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翻译中心、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专业委员会、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浙江大学法律话语与翻译中心、浙江大学跨文化与区域研究所、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委员会联合承办。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副院长程乐教授,开幕式主持)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副院长程乐教授主持了开幕式,指出本次会议的召开既是对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报告的响应,也是对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呼应。网络空间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现实物理空间,需要有富有创新性的法律制度来构建清朗明净的网络空间。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可为我国网络空间的国际规则制定权和法治话语权奠定夯实的基础。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王公义教授,开幕式致辞)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王公义教授作开幕式致辞,对2017年7月1日于浙江大学成立的“中国网络安全法律合作联盟”表示了充分的肯定,指出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网络安全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而更深层次的综合治理需要从根源解决问题,需要制定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法规。因此,此次会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国通信学会副秘书长、高级工程师宋彤博士,开幕式致辞)
中国通信学会副秘书长、高级工程师宋彤博士作开幕式致辞,指出互联网已深度嵌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和国家极为重视互联网治理和发展,规范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迫在眉睫,且面临着深刻的挑战。本次会议议题丰富,是一次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盛会,领域内的领导和专家共聚一堂就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进行商讨。
第一场 主题发言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主持)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
会议第一场主题发言由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主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就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前沿问题展开报告,指出人工智能正在改变生产力要素以及人类社会行为的范式,人机共存、人机协同将成为常态。AI在交通、家庭服务、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将率先应用,由此催生全新的法律义务关系及违法责任。现阶段,人工智能仍作为工具存在,应注重修改和完善影响产业继续发展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与强管制领域的融合,如交通、金融、医疗等。未来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则应当处理好四种关系:近期与远期、国内与国际、安全与发展、技术与法律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对个人信息相关的核心概念进行了探讨,指出集合性是界定“个人信息”的核心,即能够直接识别某一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或信息组合。刘教授认为不应将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数据,过于宽泛的定义不利于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为此,刘教授提出法律上的隐私必须通过隐私权来保护,应树立正确的和科学的隐私观和个人信息安全观,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陈港院长)
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陈港院长以《互联网数据应用和安全管理》为题发言,基于全球和国内互联网数据的应用现状及运用趋势,指出国内互联网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案例实证分析。陈院长指出,政策法规应顺应数据开放的趋势从而形成配套需求,并建议政策法规的制订既不能一刀切,束缚了数据应用的空间,也不能失之于软,造成犯罪活动的猖撅,既要做好引导,又要做好安全管控。
(微软公司助理法律总顾问、亚太研发集团法律事务总经理罗立凡)
微软公司助理法律总顾问、亚太研发集团法律事务总经理罗立凡发表题为《云计算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报告,介绍了微软可信云的全球部署以及战略合作现状,阐释了微软可信云的基本原则,即安全、隐私与控制、合规以及透明。他指出云计算环境中的安全责任由云服务提供商、云服务合作伙伴和客户共同承担,并基于Azure事件响应的介绍,进一步分析了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如何在Azure服务过程中得以保障。
(腾讯研究院互联网+工业研究中心闫德利秘书长)
腾讯研究院互联网+工业研究中心闫德利秘书长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今年首现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九大报告中,备受关注。闫秘书长以共享单车为例,阐释了互联网所带来的产业变革,以及互联网和制造业的融合对制造业升级的推动作用,并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给认知、就业以及经济学带来了挑战——正如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所述,“全部经济学因为互联网都要重写”。
第二场 主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院长沙丽金教授,主持)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
会议第二场主题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院长沙丽金教授主持。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的发言题目为《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法律基础》。王教授从“网络空间”一词的来源出发,指出网络空间由基础“物理”层、数字“代码”层和信息“内容”层三个基本层面构成。通过介绍美国的网络空间战略和网络攻击,指出了网络空间的话语权与网络空间的安全性的重要性。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应重视公民信息保护的边界,即区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中的隐私部分。互联网立法应以良法为基础,以良法促善治,并针对网络安全,对外应主张领网权,对内应坚持制网权,强调规则上基础之上的自由。最后,王教授强调应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政治问题强调秩序、权力和服从,而学术的内涵逻辑强调宽容、民主和自由。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王公义教授)
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王公义教授就反恐怖主义所涉及的安全问题展开探讨。王教授基于最新数据统计,介绍了网络恐怖主义的主要分布地域,认为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猖獗,且互联网是恐怖主义组织联络和宣传的重要平台。随后,通过恐怖主义事件的实证分析阐释了互联网平台是如何为恐怖主义所用,以及如何利用互联网对恐怖主义实现控制和反控制。最后,王教授表示应通过技术创新加强互联网技术攻关问题,并应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包括加强网络立法、加强网络监控、加强网民反恐教育以及改善网民管理方式四方面。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法律政策总监续俊旗)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法律政策总监续俊旗从hiQ Labs v. LinkedIn一案谈起,分享了有关开放平台数据共享规则的思考。他指出在开放平台业务活动中,存在大量非经授权的“数据爬取”行为,即网络爬虫和其它特定的人工智能技术从多种渠道来收集信息,从开放平台爬取相关数据。国内现有的“三重授权” 限制数据的共享流通,长远而言不利于产业发展。因此,我国应立足于互联网产业特点,平衡好数据流动规范和产业发展,尤其是要秉持互联网开放、免费之精神,既促进数据的流通以发挥数据的价值,同时要做好数据流通中的法益保护,防止对数据二次开发、利用的不正当限制,谨防以隐私保护之名行扼杀竞争之实。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副院长程乐教授)
浙江大学程乐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网络空间法律:基于大数据的国际概览》,在回顾和总结网络安全法律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网络安全法律在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共性和个性。程教授通过欧盟、美国和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律自建语料库,发现我国网络安全在多个层面存在法律缺位、上阶法律较少和适用范围有限的情况。同时,三个司法管辖区在网络安全的法律构成和法律术语方面均存在着空间性差异,即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网络安全法律的构成以及同一法律术语存在不同的解释项,并以国土安全信息、版权管理信息以及敏感信息等关键法律术语为例,从符号学的时空性角度进行了阐释。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以《落实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为题发表报告,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和我国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立法表示,我国应完善关键基础设施范围的认定制度并细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特别保护制度。同时,刘副主任针对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制度提出建议,一方面,应注重构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网络安全协作机制,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中心,整合已有机构,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信息共享机制;另一方面,可规定企业责任豁免制度,以激励企业与政府协作。
(东南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孟鸿志教授)
东南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孟鸿志教授针对大数据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展开前沿论述。孟教授基于参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经验,表示政府信息公开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法律与技术相比存在滞后性。大数据、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从法律的角度,更多的是如何对其进行引导、治理和保障。此外,孟教授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之下,针对“三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和“一稳定”(社会稳定)的界定,上位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冲突;针对“两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一隐私”(个人隐私)的界定,上位法亦存在问题。孟教授还表示,网络安全法律不能代表、反映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战略发展研究院刘越教授)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战略发展研究院刘越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大数据对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挑战及新思路》,基于对欧盟、美国和中国的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的对比分析,阐释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常见法律规则,且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措施的不足之处。此外,刘教授其指出了大数据对传统个人信息规则的挑战,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大数据时代隐私侵犯与环境污染的相似之处及环境税采纳的理性基础,引入税收制度作为数据保护法律的有效补充,以有效实现大数据个人信息侵犯负外部性到内部化转化。
浙江大学程乐教授为会议致闭幕词,向本次会议的领导和专家、各位与会人员以及会务组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程教授就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以及中国网络安全法律合作联盟的发展提出期许,并宣布此次会议顺利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