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反垄断问题研讨会——
网络环境下反垄断法的新发展、新观念、新趋势
2017年12月17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会同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在北方工业大学联合举办“网络环境下反垄断法律问题研讨会”。本次会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会长张建华主持。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高等院校、互联网企业等领域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就网络环境下的反垄断问题进行了深入、热烈的研讨。
张建华会长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下,垄断呈现出其自身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价格垄断等行为的认定,不同于自然经济下对垄断行为的认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修改,《电子商务法》正在制定之中,《反垄断法》也正在酝酿修改。互联网相关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反映网络环境下对垄断的规制。当前,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有:(1)网络环境下垄断与反垄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2)现行法律如何调整和应对;(3)反垄断法的理论变革;(4)如何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朱理法官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各类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案件类型包括:(1)搜索引擎歧视;(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掠夺性竞争封锁;(4)利用算法进行共谋;(5)涉及大数据的相关案件。这些新类型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诸如相关市场及市场分额的界定比较困难,经济分析工具不够便利、不便于评估竞争状态等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面临前述竞争特点给反垄断执法带来的挑战,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三种态度。第一种态度是所谓放任主义,让市场、创新与自由竞争解决一切,让无形的手尽情发挥作用。第二种态度就是干预主义,所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和监管来解决。此外,还有第三种态度,即谨慎适度的执法。在自由放任与过度干预之间,我们必须找到一块中间地带,而这有赖于细致的经济分析。要善于运用经济学,找到运用第三种态度的手段、方法和时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认为:反垄断法与经济学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对于垄断问题,大家都认可要进行法律规制,但如何规制则有着不同的理念和路径。随着中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反垄断理论、实践问题的不断发展,中国在反垄断法治领域的实践和研究可以给世界提供借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1)关于行政垄断问题;(2)关于垄断行业的反垄断问题;(3)互联网环境下的反垄断问题。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太新、太快,大家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研究。在互联网环境之下,应该贯彻有效竞争的观念,但是如何界定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仍需要划定一定的边界,如不能划出一条“实线”,则可以考虑按照是否排除或限制竞争来划定一条“虚线”。
阿里巴巴集团公共事务部、阿里研究院资深专家杨建辉认为:在网络环境,反垄断法要反映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特点:(1)当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增长率高于GDP的增长率,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在竞争法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2)动态经济及其竞争法意义。创新使得产业竞争格局变动迅速,使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等变得困难。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必须追求动态效率;(3)平台经济及其竞争法意义。平台的三方或多方关系不同于原来的两方关系,需新的分析模式;(4)数据经济及其竞争法意义。数据将产生新的垄断问题,例如:算法共谋、人工智能等,但解决因数据而产生的垄断问题时应平衡多方关系;(5)智能经济及其竞争法意义。人工智能将对反垄断法产生颠覆性影响,智能经济时代,能否运用反垄断法实现有效规制,值得进一步研究。最后,杨建辉对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具体建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认为:目前网络经济和网络行业在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深刻改变着社会公众的习惯和行为。在最近修改和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无一不涉及到网络问题,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网络背景下的经济垄断行为。我国网络行业已经从自由竞争阶段迈向垄断竞争阶段,甚至在某些领域跨入了寡头垄断阶段,部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巨头为了维护其市场地位和高额的利润,利用其已占据的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意图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内的竞争。中国网络行业出现的垄断现象主要集中在搜索、即时通讯和电子商务三大领域。在信息社会中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控制了资源。网络行业的联合制定标准、限制竞争、电信商捆绑销售、竞价排名、拒绝交易等问题非常突出。网络垄断行为的出现,势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阻碍网络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网络垄断行为具有区别于传统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因此,研究如何有效规制网络垄断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反垄断法对网络行业出现的网络垄断行为的规定并不完善,现行法律对网络垄断的监管存在较大的漏洞和缺陷,难以全面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将反垄断法的修改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上海交通大学孔祥俊教授认为: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关注结构垄断的问题,重在采用拆分的方式规制垄断,但当前的趋势是针对反垄断行为进行重点规制,而不在于规制垄断结构问题。反垄断法只能管竞争中很小一部分的问题,就是那些明显损害竞争的行为,而竞争中的多数问题应当交给市场。欧盟互联网经济不够强大,其中管制过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而在美国,相对宽松的监管给互联网经济留下了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从发展进程来看,能通过修法反映互联网的反垄断问题当然更好,但是不修法也不影响我们对反垄断行为的规制。要将互联网中的反垄断问题上升为法律,可能会很难,因为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其中的反垄断问题,我们暂时还看得不够清楚。目前我们对于整体竞争状况缺乏分析,确立反垄断法的理念非常重要。因此,在互联网领域要给予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自由可以多一些,但是相比一般的行为自由又要多一些管制。对于很多颠覆式创新,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其进行干预要审慎。互联网市场的变化快,市场支配地位变化也快,很多问题可以交由市场自己解决。
京东集团公共事务部副总裁曲越川认为:在移动互联和人工智能环境之下,跨界经营、跨界竞争等趋势更为明显,要特别重视数据和场景这两个因素对市场行为认定和市场划分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实施,将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最终形成“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实体经济”这样一个融合发展的格局。各个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路径是不尽相同的。美国在互联网领域产生了很多颠覆式的创新,很多是以发明专利和核心技术的创新和运用为基本特点。而中国互联网很多表现在商业模式创新方面,近年来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方面也有很大进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聚焦互联网领域的热点、难点和危害性大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要充分利用好反垄断法来打击、防范和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网络经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需要特别突出消费者的福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好消费者的选择权。面对互联网领域近年来出现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建议有关执法部门能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大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关于修改反垄断法问题,建议能增加符合互联网实际的有关专门条款来予以规范,同时执法部门也可考虑制定相应的互联网反垄断指南,更好、更准确地体现国家关于互联网的经济政策和竞争政策,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和良好环境。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秘书长、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认为:在新现代背景下,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共享、利用等问题,对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于信息和数据的规制,应当处理好信息的控制和社会利用之间的关系。高度赞同运用产权的方法,对信息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问题加以研究。对信息的控制,更多地涉及信息产权的问题,而对信用的利用,则可能会更多地涉及到反垄断法的问题。
在三个多小时的热烈讨论中,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深度剖析。大家普遍认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反垄断法应当顺应时代的要求和变迁,强化问题导向,加强理论研究和法律探索,为法治创新提供强大的理论和实践支撑,最终确立不同于传统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新观念、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