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陈光中日前在《中国法学》上称,庭审是审判中的决定性环节,必须防范“庭审以前”及“庭审以外”的活动架空庭审,并应努力实现集中审理。
陈光中说,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指的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中,审判居于中心地位,因为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
“以审判为中心”说明庭审应是审判中的决定性环节。庭审中,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得到最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得到最充分行使。庭审要真正成为审判的决定性环节,必须防范“庭审以前”和“庭审以外”的活动架空庭审,使庭审流于形式。
为避免法官在开庭之前受到案卷影响,形成“预断”,须在法庭上出示原始实物证据和直接询问重要证人;法官的庭外调查应仅限于对庭上调查活动的进一步核实;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实质性问题,不宜放在庭前会议中讨论,以防止架空正式庭审,损害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陈光中表示,“以审判为中心”重在第一审的法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法庭审理一律应当开庭,第二审是部分案件开庭审理,死刑复核不开庭审理。与一审相比,二审和死刑复核距离案发时间和空间较远。因此,第一审法庭审理应成为各审级重心,尤其在事实认定上。
陈光中强调,庭审应当努力实现集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审判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直到辩论终结,中间不中断。即使复杂案件也应每日连续审理,直至审理完毕。法庭集中审理使得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观点能够在庭审中一并提出,以保证法庭依据当庭审理所获得的新鲜材料形成内心确信,进而作出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