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作为会议主办方之一,中国行为法学会在这里想表达三层意思。第一个意思是表达一点感情,四句话:第一句话是,对“法治社会·长江论坛”顺利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第二句话是对我们其它的四个主办单位、两个承办单位,还有两个协办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为这次论坛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三句话是,对在利用休息时间参与这样一个论坛的各位嘉宾和同志们,表示热烈地欢迎。第四句话是,对亲临这次论坛给予指导的各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同志们,表示由衷的敬意,这是我想表达的第一层意思。
第二个意思是要介绍一点背景,也就是做一点广告。中国行为法学会是用行为科学的理论来研究法学问题的,尤其是研究法律行为的一个学术团体。那么,到今天已经是3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是我们在著名科学家钱学森老先生的行为科学研究会里面,后来由张幼仪等老一辈法学家发起单独成立这样的一个行为法学研究会。目前为止,行为法学会现在有四大方阵,第一个方阵是基础理论研究,第二个方阵是公权力行为研究,第三个方阵是社会行为研究,第四个方阵是社会实践法治行为研究。
目前,分支机构大概有30多个,我们还有四大宣传平台:一个是《人民法治》刊物,是我们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刊物;第二是法治中国网站;第三是行为法学会的网站;另外,还有一个法律事实,《中国法律事实报告》,这是每年编辑出版一本。我们现在已经建立起来和正在建立的是五个大的论坛:一个是“中国法律事实·北京论坛”,第二个是“法治中国·湘江论坛”,第三是“法治社会·长江论坛”,第四个是正在筹备的“法治政府·珠江论坛”。另外,还有一个“国家与地方治理·博鳌论坛”,这五个论坛是几乎每年将要举办一次的。
所以我们今天在这个地方开谈的正是我们“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这个论坛我们给予了很大的希望,第一是法治社会建设在我们中国法治建设中,尤其是最近一些年来是短版;第二中央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第三,法治社会建设中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研究空间比较大。因此,我们欢迎各位加入这样一个论坛,参与这样一个论坛,我们也相信这个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组织下一定会办得很好。这是我想介绍的一点背景,表达的第二层意思。
第三是就法治社会建设谈谈几点浅见。大家知道法治社会建设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组建以后,习近平总书记一开始就提出了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样一个重大的命题。应该说,几年来大家围绕法治社会建设做了一些研究,起到了一些成果。但是,总的来看也还不够深入,需要研究的问题还有很多。我在这里想谈谈我个人十个基本的观点和浅见,与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交流。
第一,在当下中国治理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以为只有把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治理好了,所有社会成员都自然会奉公守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所以,我们要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个命题提出来以后有很多人不理解,在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在纠结这个逻辑结构。我个人以为,事实上是一个意思,既要治官,重点要治官,但是同时也要治民。我个人理解是这么一个意思。
第二,法治社会建设既不能走官官民腐的老路,也不能走无政府主义的斜路。而应该走官民共治的新路。当然在社会组织尚不成熟的当下中国,应当更多地发挥政府的引领示范作用。随着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政府的社会治理权应当逐步减持。这是第二个观点。
第三,构建法治社会的根据,既不能以义务为本位,也不能搞唯权力论,而是坚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注意以义务来涵养权利、保障权利,并形成权利的边界,以防止权利的滥用。这是利益的利,与义务相对称的那个“权利”。
第四,法治社会建设无疑是要重视自需价值和稳定的价值。但是如果将自需价值和稳定价值绝对化,就会挤压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使社会丧失应有的活力,故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在自信与活力之间,以及自由与具体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
第五,法治社会建设应当根治于治理方式的转型,就是应当根治于治理方式的转型,并以全面深化改革明路开道,把以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法定化,反倒是推动了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僵化。因此,要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下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简单地说,法治社会把那些落后的不适应的固化、法定化那不是一个好事,反而是一个坏事,这是我表达的观点就是必须要下好先手棋。
第六,互联网、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使得我们所处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给社会治理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治理方式和方法,治理社会建设必须高度重视这些变量和应变量,并以此基础搭建法治社会的基本平台,必须要高度重视这些因素。前天,我们去参观了海淀的高新区,可以说感触非常之深,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原有的那种方式,那套法律制度我个人觉得在很大程度上都得重新修改和思考,很难与现在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相匹配。所以,这是我的一个看法。
第七,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自组织的作用,然而社会自组织发挥治理的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认为社会组织天然的就优越于政府的想法是天真的,社会组织也逃不脱、依靠不着不成气的基本规则。政府做不好的事,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就一定能够做得好。所以,要进行法治社会建设,要把权力由政府向社会转移,首先要加功夫培训、组织、优化我们的社会组织,这是前提。
第八,法治社会建设既要注意治理的系统性,又要注意治理的重点:潜规则对显规则的扭曲,人情关系对法律规则的瓦解、反诚信行为对社会规则的结构是当前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九,要获得社会整体的规则认同,要获得全社会的协同共振,必须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不仅具有饱满的合目的性,而且具有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性。并且,要形成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的前卫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
第十,必须要高度重视关键少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人们通常说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国民。我们反思一下,我们现在之所以有一些社会成员,不遵守法律,不信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公权力机关不严格守法,不严格遵循法律是不无关系的。所以,要进行深层次的、彻底的社会法治建设,我们还得回头进行深刻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以上是我对关于法治建设的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大家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