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会动态

胡建淼:以"两个突出""三个关键词"解读四中全会精神

发布日期:2020-07-06 08:00:00

2015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应当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学习领会和贯彻之年。

2014年10月2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们党以全会形式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并以全会决议形式通过一个依法治国决定,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方略以来是第一次,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来是第一次,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是第一次,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也是第一次。这“四个第一次”就足以反映这次全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四中全会的主要精神和内容,集中反映在四中全会所审议通过的《决定》和习总书记关于该决定的《说明》中。全会《决定》全文17000字,九个部分,三个理论板块;内容可以概括为“1556”和“190”。“1556”是指“一个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项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五大体系”,即建设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六项任务”,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三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五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190”是指全会《决定》所涉的具体工作任务可以分解为190项。

精神是指由具体内容所体现和反映的内在核心思想。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主要精神,反映在“两个突出”和“三个关键词”上。“两个突出”是指:一是突出党的领导,二是突出宪法权威。

第一是突出党的领导。

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四中全会是强调力度最大的一次。全会《决定》全文中出现“党的领导”总共有14次,出现“党”字多达140次,创党的历次全会文件的新高。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里在“特征”前面加“本质”,在“本质”前面还加“最”;在“保证”前面加“根本”,在“根本”前面还加“最”。这两个“最”的用法是前所未有的。《决定》还要求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全过程”是个“时间”概念,“各方面”是个“空间”概念,党的领导覆盖了“时空”范畴的全部。

党对国家的领导,如何领导?这就是坚持“依法执政”。如果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那么,“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具体表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次四中全会在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方面,尤有突出。例如《决定》规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决定》同时规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都是党对立法领导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创新。

立法是一个国家实施法治的前提,是整个法治过程中的首要环节。一个国家没有“法”就谈不上“法治”,而没有“立法”就不会有“法”。只有加强党对立法的领导,才能最有力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是突出宪法权威。

四中全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位阶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再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接着是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再接着是政府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和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地位决定了它的最高权威性。

但是曾经一段时间,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宪法的权威地位尚未真正地树立起来。理论上,宪法具有最高最权威的地位,现实中却如人所说,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县政府的文件,县政府的文件不如乡规民约,乡规民约不如村支书的一句话……出现了“倒金字塔”。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是宪法不能直接适用。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将“倒金字塔”重新倒过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可以不依宪法,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就无从谈起了。所以,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围绕着确立和强化宪法的权威地位,四中全会有许多制度创新,其中最突出地表现为:第一是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第二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第三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四中全会的主要精神,除了“两个突出”外,还表现在“三个关键词”上。这“三个关键词”是指:“全面”、“道路”和“体系”。

第一个关键词:“全面”。

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依法治国要走向“全面性”。“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四个全面”重要理论和战略布局的重要组织部分,是由四中全会所最终确立的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是以党的“全面法治”理论为基础的。

自建国以来,我们党关于法治的理论和实践,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法制——法治——全面法治”,实现了两大飞跃,即从“法制”到“法治”,从“法治”到“全面法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发展人民民主、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步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轨道,迎来第一个法制建设高潮。但是好景不长,从1957年开始,中国的民主与法制进入低谷,特别是十年“文革”,民主与法制几乎消失殆尽。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努力开创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发展。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都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而表明中国已实现了各方面“有法可依”法制局面。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建设目标,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也标志着我们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使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单纯的制度建设扩展到状态建设,使我们对法的功能认识从单纯的“专政工具”扩展到以“公平正义”治理国家和社会之“重器”,同时也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治建设实践基础。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党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关于依法治国理论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飞跃。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提出“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四中全会确立了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大执政原则,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首次确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16字方针。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确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布局,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它所设计的五大法治体系和六大具体任务,使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了“全面性”,标志着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当今的依法治国,不是某一方面、某一平面,或者某一领域的依法治国,而是覆盖治党治国治军,覆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覆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法治”。

第二个关键词:“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内的丰富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习总书记将“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定义为“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

四中全会《决定》第一部分,就提出和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的。能特别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意味着我们党对法治道路特殊性的重视。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一定要走对路子。路子对意味着方向对,方向对才会接近总目标。路子错,方向就错;方向错,路走得越长,就会离目标越远。

中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取决于法治道路的特殊性;而中国法治道路的特殊性,又取决于中国法治的特殊性;中国法治的特殊性,又取决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那么,中国的国情特色,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法治特色,到底是什么呢?“中国特色”到底“特”在哪里?我们以为,中国最大的特色应当表现在:

第一,党的领导。中国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共产党始终是唯一的执政党,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不同。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最本质特征”的理解是:没有党的领导,就不称其为中国;没有党的领导,就不称其为社会主义;没有党的领导,就不称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第二,人口大国。中国是一个拥有13多亿人口的大国,人口少时不成问题的问题,人口多时都会成为问题。人多,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就多,矛盾就会多而复杂。

第三,地方差异大。中国东西、南北,内地与沿海,差异都很大。

第四,法治建设时间短。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法治,经历了长达几百年演进,英国的法治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至今已有799年,美国的法治可以追溯到1789年的《联邦宪法》,至今已有225年,日本的法治可以追溯到1868年的明治维新,至今已有146年,而中国的法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动人民群众短短的几十年甚至是十几年时间内推进的。因此,我们的法治还比较粗糙。

这些特色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示我们既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按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项原则。此外,这些特色还提醒我们:中国的法治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中国的法治要注意地方的差异性,重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的法治停不得也急不得,要走向精细化。

第三个关键词:“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所通过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表现为在各方面各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四中全会首次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首次提出“法治体系”这一全新的概念,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伟大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所组成,构成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完整目标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覆盖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全过程和所有环节,是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衡量标准。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已经完成,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完备。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我国的法治实施体系主要是指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最好的法律不付诸实施,法治公正的价值也就无以实现。况且中国的现状是,执法机关不作为、弱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的执法不公现象还比较突出。法治的实施主要落实在执法环节上,执法便成了关键。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法治监督应当包括党的监督、人民的监督、司法监督、政府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类监督途径和方式,但是司法监督无疑是最为基本的监督。为了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朝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方向,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司法应当是公正司法、独立司法、阳光司法。公正司法是目标,独立司法和阳光司法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条件。法治保障体系是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备的主体和客体、硬件和软件等有关方面的综合条件。四中全会提出法治社会和法治队伍两大建设任务无疑是建立有力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依据。党内法规是指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内法规体系就是指以党章为根本的各类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