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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维护法庭秩序不能损害律师履职权利

发布日期:2020-07-08 08:00:00

    世界各国也有相关立法保障律师履职权利,直至赋予其豁免权。我们制定维护法庭秩序的规范当然是重要的,但是理当追加律师履职言行不受追究的民事和刑事豁免权之规定。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修改,增加了若干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这一修改引发了争议。维护法庭秩序是必须的,但不能因此就损害律师的履职权利,而理当追加律师履职言行不受追究的民事和刑事豁免权之规定。

近来由于立法机关就加强司法权威问题,增加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追责情形,拟用刑法修正案保护法庭秩序,维护法官尊严,提升司法公信力。立意当然非常好。但是这必然会涉及律师的履职权利。也正是因此才引发了专家学者乃至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包括微博、微信的大讨论。对此问题,我们必须慎重。因为对待律师履职权利的法律态度,事关重大,甚至影响着法治在司法中的存废,务必慎之又慎。

保障律师履职权利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需要。律师的履职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在任何诉讼程序之中,如果没有当事人权利,是谈不上律师权利的。律师的履职权利首先是以当事人的授权为起点,并以当事人权利作为基础,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归宿的。不论是刑事案件或是民事案件,一切案件中的律师行为都只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才获得了法律上的正当性。律师接受委托出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都是为当事人工作。他们工作的最后结果在总体上都归之于当事人。因此,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就必须保护律师的履职权利。可以认为,诉讼中的律师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要去搜集证据、书写各种诉讼文书,从条件和能力上讲都不可能。律师更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角色,没有他们,法庭就会失衡,当事人权益就很难有保障。

保障律师履职权利是保证律师实现法定职责的需要。律师履职权利是律师职责得以履行的保证,是其职业的本质要求。律师作为职业的法律人当然有其法定职责,律师法、诉讼法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职责的实现,需要必要的条件。律师履职中权利的实现过程,就是其履职的过程。律师要履行法定职责,不辜负当事人的委托,不辱没法定的使命,就必须充分行使法定权利。保障律师的履职权利,是保证律师正常履职、依法履职的需要,是其作为律师的职业要求。

保障律师履职权利是适应法治要求和推动法治发展的需要。律师是重要的法治建设者、实践者、推动者。律师在诉讼中,几乎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代理人,表面上是为委托人主张权利。但两造同在,双方律师都行使了自己的职权,就能使法官更好地在两造及其律师的争辩中得其中道,最终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最终谋求的是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同样是极为重要的诉讼角色。尤其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他要与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对抗,使法官能够在控辩双方的对抗中把握事实真相,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没有律师的诉讼,从诉讼结构上讲是失衡的、残缺的。律师在诉讼中的存在,是为法治而存在。必须充分肯定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须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履职权利。

维护法庭秩序,维护法官权威,进而维护司法权威都是必须的。但是,决不能因此就损害律师的履职权利,否则,将会贻害无穷——损害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妨碍律师职责的依法实现,破坏法庭的角色结构,最终从基础上动摇法治、破坏法治。联合国在1990年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就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并在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世界各国也有相关立法保障律师履职权利,直至赋予其豁免权。我们制定维护法庭秩序的规范当然是重要的,但是理当追加律师履职言行不受追究的民事和刑事豁免权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