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了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对财新记者指出,新版刑诉法对调查、取证、讯问、审判等都做了规定,这是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标准。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未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的审判。此次中央政法委对此做了重申与强调,这是建设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要区分冤假错案的成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
要区分两种办案责任
此次“意见”要求,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引起公众关注。“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樊崇义对财新记者指出,强化公检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应予肯定。不过,在具体实施时,应区别两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种情况是,公检法办案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作假证据、贪赃枉法等手段造成的冤案、假案。对这种因主观过错或故意导致的冤假错案,应坚决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另一种,办案过程中受制于侦查、取证技术等原因,公检法机关没有主观故意做假案,但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客观上造成了错案。对此类问题,可给予相关办案人员以行政或党纪处罚,比如降级、降职、免除和撤销职务等。
“这种情况下的错案与故意伪造证据等假案,是不一样的。此次中央政法委文件,并没有区分公检法办案质量的上述两种责任。建议出台更具体的实施意见,让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司法实践中有所遵循。”樊崇义指出。
防控冤案与国家赔偿
樊崇义是中国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专业学者。他是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起草者,长期从事刑事诉讼程序与规定的学术研究,在该领域有丰富的学术积累。
他指出,刑事诉讼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多数比较复杂疑难;其次,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公检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人员对法律的认识相当有限;此外,公检法工作也是风险较高的职业。这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目前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不可能不出一点错误,只能是尽量少出错误。因此而造成的错案、冤案,只能采取国家赔偿的办法解决。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也都这样做的。”樊崇义指出。
终身责任制能否溯及以往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此次“意见”可以指导公检法机关更审慎地对待每一桩刑事案,这对确保未来案件审判环节的公正,有很大益处。但他同时也提出,在是否溯及既往方面,需要有慎重的考量。
田文昌认为,如果该“意见”溯及以往,那么已经判决执行的冤假错案可能更难翻案。“办案人员担心因过往的案子追责,很可能会坚决不认错,导致受冤入狱的人无法翻案。毕竟,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更重要。”
此次“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过去,由于国内部分公检法人员或因受制于上述指标或考核压力,或因被害人闹访对地方造成较大压力,为配合维稳而破案,造成不少冤案、错案。此次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明确上述要求后,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刑事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