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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20-05-01 08:00:00

 

20135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采用全媒体直播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见今日三版)有关情况,并公布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全文见今日二版)。

《解释》共计二十二条,自201354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等11个方面的内容。

记者获悉,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达208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行了审判,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审判实践显示,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0年至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情况

2012年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