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杰
摘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新发展阶段,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但都肩负一个共同的职责:公平正义、定纷止争。因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筑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监督的新型检律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检察官 律师 新型检律关系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新发展阶段,深化检律互动,凝聚法治建设合力,既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举措。[1]因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检律关系,能更好匹配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切实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重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一、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持续深化务实合作,不断强化职业认同,目前的检律关系与过去相比虽然已经有了明显发展进步,但相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盼等新形势、新任务,仍表现出了诸多滞后和不适应。当前检律关系所反映的简单对抗甚至对立、律师权利保障不充分、沟通交流协作不够等等特征带来的问题和负面影响毋庸讳言。不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应从更好地保障人权、维护公正、增强公信、推进法治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到新的历史时期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第六条“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中提出:“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可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紧密相关。
(二)检察官的履职需要
正如德国学者赫尔曼指出的,“检察官不得单方面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好帮手,帮助检察机关查找刑讯逼供、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检察机关的“质检员”,律师提出意见的地方,将来很可能是法庭上争议的重点,有利于促进起诉案件质量的提升;在审判阶段,律师是检察官出庭应变能力的提高者。检察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辩护律师队伍来推动,律师也要不断提高执业水准水平。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追求
律师和检察官在工作中的对抗是由诉讼的自身结构和运行规律决定的,双方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对抗共同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共同服务并受益于法治发展,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虽然角色定位、职责人工不同,但都秉持着相同的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和价值观念,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上,肩负着共同的历史使命,在宏观性目标、社会性价值上是统一的。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追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四)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需要
虽然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准确适用法律和维护司法公正,但双方是从不同方向用力而追求这一共同目标的。刑事案件办理中辩护功能发挥越充分,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就越小,越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通过律师的监督可以倒逼检察机关不断审视、反思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因此,接受律师监督制约、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作,是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是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途径,能更加有效地促进检察人员提升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
(五)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2020年12月,最高检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律师代表首次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检律定期会商制度。2021年11月,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签署《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黄冈检察机关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黄冈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充分营造律师良好执业环境的同时,强化检律良性互动协作,全面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一)整合服务功能,优化律师接待环境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升级改造12309检察服务大厅和案件管理中心,分别设置律师接待和信访投诉绿色通道,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制作了通俗易懂的“律师阅卷、案件查询工作流程图”以及阅卷流程的规范指引,设专人为律师阅卷提供程序问询,引导律师顺利开展案件查询、异地阅卷、阅卷预约等工作,实现检务信息从“网上”向“掌上”的拓展,节省律师职业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律师执业效率
一方面,依据相关规定出台《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为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服务指南》,印发《黄冈市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障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权利;另一方面,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业务部门检察官严格遵守律师权利保障各项规定,进一步简化影响律师依法执业的不必要程序,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三)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规范司法行为
一方面,综合运用流程监控、结案审核、案后评查、业务考评、数据分析等内部监督手段,对律师申请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促办案部门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选择性司法或任意性司法。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统计的大数据作用,对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行经常性地分析研判,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领导和业务部门反馈,促进规范司法行为。
(四)转变工作理念,增强律师执业认同
通过集中学习、组织讨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促进案件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转变工作理念,正确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五)推广异地阅卷,提升律师服务智能化
制定《黄冈市检察机关办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律师不用再奔波于多地,只需“指尖”一动进入“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或“12309中国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平台”,注册申请绑定代理的案件,经案管部门后台审核通过后,即可实时了解检察机关案件办理阶段,线上提交律师阅卷、律师会见、听取意见、申请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实现“足不出户”感受“一站式”的检察服务。
(六)强化内外部监督,切实提升保障水平
一方面,充分运用内部监督体系,通过开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检查活动和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对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渠道,从而强化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阻碍律师执业的法律监督。
三、目前检律关系现状及问题症结
(一)思想重视程度还不够
检察机关虽然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硬件”方面很到位,但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重视程度等“软件”方面还有待提升,特别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和责任感还不强。在个别地方,检察官和律师因在法庭上的抗辩而站到对立面,进而发展成互相猜疑抱怨、设置障碍的对立关系,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之间的抱怨和不信任,无法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共同努力。[2]
(二)信息化程度还有待加强
目前,目前检察机关所推行的电子卷宗、异地阅卷、信息公开等工作,很大程度上为律师提供了便利,也受到了律师的广泛肯定。但“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或“12309中国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平台”的应用还不够充分,仍有部分律师不习惯通过线上操作完成案件信息查询和异地阅卷,导致检察机关陷于被动,无法更便捷、更全面地保障律师各项权利。
(三)法律职业共识还未达成
在以往的检律关系中,确实也存在沟通不畅、互不信任的传统局面,但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新时代背景下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与律师群体虽然在司法理念、业务交流和日常学习等方面加强了联系沟通,但仍没有形成常态化的配套机制,有些工作想起来就做一些,想不起来就放一放,导致保障律师权益工作时松时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对于检察机关的内在认同。
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优化路径
(一)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认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服务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3]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建议,健全完善律师与检察官同堂培训机制,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共同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进理解认同。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为律师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深化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持续优化检察环节诉讼服务,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持续拓展和深化律师与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公开听证、公益诉讼、诉讼监督以及涉法涉诉信访等领域协作配合的广度和深度,将听取律师意见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纳入规范办案的程序要求,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切实增强检察人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切实加强良性互动,深化新时代检律协作关系
坚持定期走访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征求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积极创建平台,强化信息共享,方便双方互相了解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推动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建立交叉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机制,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重视聘请资深律师担任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作出重大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同时,要认真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质性参与作用。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探索新型交流协作模式。
(四)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防范律师职业违法违规问题
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共同严守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构筑检察人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防火墙”进一步加强对检律关系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严肃查处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律师、向律师泄露案情、接受律师请托或收受其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不当交往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发生,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
作者:夏俊杰,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二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