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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 | 2024年,中国司法领域十大事件

发布日期:2025-01-14 14:42:09

【开栏的话】

梦虽遥,追则能达;愿虽艰,持则可圆。告别2024年,迎来2025年,我们在时间坐标上镌刻新的奋斗足迹。

2024的卷轴里,有改革攻坚的迎难而上,有创新发展的提质增效,有国力跃升的宏伟气魄,也有人民奋进的万千身影。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每一个人都是主角,每一份付出都弥足珍贵,每一束光芒都熠熠生辉。

自今日起,中国行为法学会官微推出《年度盘点》栏目,让我们一起回首共同携手走过的2024。

今天,我们一起盘点:2024年,中国司法领域十大事件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设立专章就“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这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大意义。2025年1月11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专业委员会与天津大学法学院举行2024年度中国司法领域十大事件评选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司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杨健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董妍副教授、曹云吉副教授、田源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郭小冬教授、陈学敏副教授、王沛然老师等参加评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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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佑海副会长指出,2024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诸多新突破,众多司法事件共同推动并见证了依法治国、严格公正司法在我国各领域的不断深化,促进法治持续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评选2024年度中国司法领域十大事件是对我国法治建设成效的总结,也是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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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会通过全面收集研究2024年度对全国乃至全球产生重大影响的司法案例、法治事件,围绕事件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意义两个维度,通过严格程序,筛选出2024年度中国司法领域十大事件。

现将2024年度中国司法领域十大事件予以公布。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事件简介】

      202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分别是:案例1.“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案例2.“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由被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以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3.“虚构借贷债务起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4.“捏造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5 .“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向虚假诉讼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重大意义】

     虚假诉讼不仅破坏社会诚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危害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工作。虚假诉讼的形态多种多样,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为各地人民法院辨识、防范和遏制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倡导诚信诉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法院对于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讨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中对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审判工作中对上述规定的落实。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虚假诉讼被查处的概率,加大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工作力度。


2、备案审查工作关注司法解释溯及既往的规定

【事件简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4年备案审查报告指出,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重大意义】

      此次备案审查事件反映了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和司法解释的限度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司法解释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除非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和法人在法律变更前的合法预期,确保法律稳定性与公平性。若司法解释不当适用了溯及既往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法律后果,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作为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其合法性和统一性至关重要。司法解释不能违背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否则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本次审查对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矛盾进行纠正,体现了对司法解释权的制约,确保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因此,此次审查不仅维护了法律的稳定适用,也加强了对司法解释的监督,以更好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


3、四被告操纵“网络水军”被判赔偿100万元,互联网领域公益诉讼成为新常态

【事件简介】

      2024年7月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杨某某及其名下某传媒公司、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一起互联网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杨某某等人于2021年至2022年5月期间,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在国内知名的各大社交平台上,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开展有偿点赞、转发、评论、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投诉、举报等降低特定作品、商品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经调查,杨某某等共“养号”1200余个,完成“转赞评”“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网络舆论环境和互联网信用管理秩序,破坏了相关行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庭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

      【重大意义】

      网络虚假信息,不仅会误导社会公正的认知,煽动社会情绪,更是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有偿删帖把网络信息当作可以售卖的商品,扰乱了互联网运行的秩序,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治理,是构建良善清朗舆论环境、保障民众和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关键所在。

      既往判例对于虚假信息的认定,仅限于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本案站在互联网平台和用户的视角,考虑普通网民的认知和需求,将网络水军开展的“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信息呈现的行为纳入虚假信息的范畴,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捍卫了民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网络空间的信任。

      网络空间的信息内容治理是网络生态治理的核心,也是网络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识别成本、维权成本、处理成本较高,普通网民和利益相关方难以有效维权,网络平台的公共治理和净化机制难以有效运作。本案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途径对网络生态治理进行了开创性探索,为网络综合治理的体系化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本。


4、审结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

【事件简介】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威某四公司统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某两公司统称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

      【重大意义】

      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积极规范和引导企业合规诚信经营,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生动体现,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了审判智慧和力量。人民法院结合新查明事实,在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创历史新高的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出新招实招,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以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本案裁判不仅充分彰显了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也切实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公平竞争、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事件简介】

      202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解释》共19条,核心内容体现为八个方面: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七是规制恶意索赔。八是惩治违法索赔。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与《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一致,是对《解释》规定的生动诠释,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规定内容。

      【重大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该《解释》。《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系统规定。《解释》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时,有助于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6、河北邯郸“3·10”初中学生故意杀人案

【事件简介】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初中学生故意杀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名13岁的初中生,被同学假意约出后遭到杀害并被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同班的三名同学,均为未成年人,其中2人与被害人存在矛盾,因此共谋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平分其钱财。2024年3月11日,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犯罪嫌疑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24年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机关对3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重大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且逐渐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的高度关注。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及受教育程度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往往更为审慎。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层面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一方面在于,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极为恶劣,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依法应受到刑事法层面的严惩。另一方面则在于,邯郸案件的处理结果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法律层面的思考。根据传统理念,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期与过渡期,易受到外界的负面影响,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可罚性相较于成年人犯罪往往更低,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理,以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但是,邯郸案件的发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宽容而不可纵容,如果未成年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与严重的犯罪结果,同样应处以重刑。
      在邯郸案件中,张某某策划、筹备并实施了整个杀人行为,罪责最为突出,也是三人中的主犯,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积极参与了杀人行为,并与张某某平分赃款,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马某某则因未参与策划,亦未亲自实施杀人行为,仅实施了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的辅助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仅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案件的裁判结果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但同样引起社会层面关于是否存在“轻判”的疑问。实际上,对于案件中的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已经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传统处理模式的突破,同时兼顾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邯郸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三名未成年人的审判,体现的正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教并举、宽严相济的治理策略。一方面,邯郸案件的发生警示我们,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对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仍需严惩,以实现刑法对于社会的基本保障,同时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从宽处理仍为社会共识。邯郸案件中对于主犯未判处死刑,对于帮助者不予刑事处罚,体现的正是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理,惩教结合的处理原则。




7、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事件简介】
      余华英早年伙同其丈夫拐卖多名儿童,2022年6月6日,贵阳市公安机关对其中一名儿童被拐卖一案立案调查。6月30日,余华英在重庆大足落网。2023年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余华英拐卖儿童11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遗漏了余华英的部分犯罪事实,决定发回重审。同年10月11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开庭。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余华英为谋取非法利益,持续在贵州、云南、重庆等地寻找合适的儿童进行拐卖,经过法院重新审理发现,被她拐走的儿童数量从原审认定的11名增加至17名,这17名儿童来自12个家庭。10月25日,该案重审一审宣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认定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2024年12月19日上午,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开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裁定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为终审裁定。
      【重大意义】
      儿童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拐卖儿童行为在道德层面违背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在法律层面则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恶性犯罪行为。余华英拐卖儿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彰显了我国坚决保护儿童基本权益,对拐卖儿童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益法律保障的高度关注。
      一方面,余华英因其拐卖儿童行为最终被判处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仅体现了这一案件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更彰显出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拐卖儿童事件是社会公认的恶劣犯罪行为,给无数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伤害,也极大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案对余华英坚决判处死刑,体现了国家在司法层面严惩此类恶性犯罪的司法态度,也为儿童基本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敲响了警钟。保障儿童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刑法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更应发挥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为儿童营造和谐、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另一方面,余华英案的多次审理同样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开性与公正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已经判处余华英死刑的情况下仍然裁定发回重审,并非因裁判结果存在问题,而是因发现了余华英仍存在法院尚未查明的其他犯罪事实。在案件的重审过程中,司法机关新增了对6名儿童被拐卖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拐卖儿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司法机关最终作出的终审判决并非受制于拐卖儿童事件引起的社会舆论,而是源于司法公正,真正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与统一。


8、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引发关注

【事件简介】
      2024年11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通报了一起典型的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案件。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和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至浙江湖州德清县。在过程中,沈某趁两人不备跳车逃脱并报警。经过调查,杨某某和占某某被控滥用职权罪,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该案暴露了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法中的违规行为,尤其是未按规定程序协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涉嫌通过违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此类行为在法律界被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即公安机关在外地非法抓捕和查封,严重侵犯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地方营商环境。浙江省检察院通过公开此案,强调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重大意义】
      从法治角度看,这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强化依法治理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深远影响。案件中的滥用职权行为,揭示了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这样的执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的法治信任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首先,这一案件表明了滥用职权和趋利性执法的风险,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跨地区执法时可能存在的利益驱动问题。执法机关出于个人利益,擅自跨地区抓捕、查封或冻结企业财产,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直接影响到地方的法治环境。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一旦遭遇此类执法行为,可能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企业无法恢复,直接影响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从营商环境的角度看,法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体系是企业长期发展的保障。任何形式的违法执法都可能成为企业经营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影响其投资决策和市场信心。此次案件的处理有助于传递一个重要信号:对违规执法行为零容忍,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确保法治公平公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还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最后,该案件的处理也进一步推动了法治社会建设。通过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的严格打击,强调了法治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这种做法将有助于遏制趋利性执法行为,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9、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喀斯特溶洞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事件简介】
      2024年4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举报线索,经初步核实,发现毕节市辖区七个县区十二处喀斯特溶洞(以下简称溶洞)生态环境严重受损。毕节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抽调市县两级院9个办案单位20余名干警组成一体化办案组负责案件办理。2024年5月8日,毕节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同时,毕节市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对当地溶洞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理关联公益诉讼8件。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联合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察建议指出问题逐个进行核实,制定符合行业要求的整改方案,按程序移交县政府处理并做好指导工作。相关县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进行部署,并统筹乡镇政府抓好整改落实。2024年7月31日,毕节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重大意义】
      贵州作为世界三大喀斯特集中分布区之一,喀斯特溶洞的数量多、类型丰富。毕节市是贵州省喀斯特景观丰富地区之一,拥有世界地质公园织金洞等喀斯特溶洞。近年来,由于保护不力,溶洞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破坏,导致溶洞生态功能丧失,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检察机关统筹市县两级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一体办案,采取现场走访、无人机拍摄、水质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全域排查,准确查明喀斯特溶洞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联合整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护喀斯特溶洞的水文自然遗产。




10、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事件简介】
      2022年10月21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易某华所驾驶的汽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学名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粤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重大意义】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要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我国成为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23年全国海关从进境寄递和旅客携带物品中查获外来物种1186种、3123批次;其中,“异宠”296种、4.4万只。外来入侵物种传入风险持续加大。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因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关于“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既无司法解释,也无判例可循。生效判决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综合认定被告的法律责任,对生物安全保护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同时,提升了公众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重要性,守牢国门关口,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



(来源:天津大学法学院)